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锐美集思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9573号 原告:***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恒元商务广场1号楼〈16-1〉室1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1MK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锐美集思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三洪奇居委会三乐路北1号M栋1楼单元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7499827H。 责任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菱池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205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海骏达花园十三区。 原告***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锐美集思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