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9573号
原告:***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恒元商务广场1号楼〈16-1〉室1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1MK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锐美集思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三洪奇居委会三乐路北1号M栋1楼单元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7499827H。
责任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菱池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205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海骏达花园十三区。
原告***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锐美集思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