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391民初159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家园9栋3单元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5547965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伟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嘉禾伟业公司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合法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4年5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0日,借款人被告**因自身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原告**通过秦皇岛东方嘉地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帐户1330********转入被告**指定的姜明治6222××××7853的帐户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被告**自愿于借款日起按照月息2%计付逾期利息。被告嘉禾伟业公司作为本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截止到2020年1月1日借款人**及担保人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及担保人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表述了借款的过程,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如若本民间借贷涉及诉讼,借款人及其连带公司(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并承担为此出借人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保全费等损失。原告与二被告多次索要无果后,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4年5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请求判令被告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合法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30日,借款人被告**因其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秦皇岛东方嘉地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交行迎宾路支行帐户1330********转入被告**指定的姜明治交行迎宾路支行6222××××7853的帐户上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被告**自愿于借款日起按照月息2%计付逾期利息,被告嘉禾伟业公司作为本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及担保人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表述了借款的过程、借款时间、借款期限、逾期付款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如若本民间借贷涉及诉讼,借款人及其连带公司(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并承担为此出借人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保全费等损失。双方还约定了送达方式:借款人确认以秦皇岛市海港区珠江道7-2号和平开发大厦4楼(**)作为相关通知地址,若发生地址变更,应向出借人书面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因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受,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原告向二被告多次索要无果后,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4年5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请求判令被告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2014年5月30日交通银行秦皇岛迎宾路支行出具的《进账单回单》一份、被告**、嘉禾伟业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仅需要借贷的合意,还需要证明收款人实际收到该借款款项的证据,否则不能认定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人被告**因其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秦皇岛东方嘉地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交行迎宾路支行帐户1330********转入被告**指定的姜明治交行迎宾路支行6222××××7853的帐户上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被告**自愿于借款日起按照月息2%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嘉禾伟业公司作为本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及担保人秦嘉禾伟业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表述了借款的过程、借款金额、付款方式、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如若本民间借贷涉及诉讼,借款人及其连带公司(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并承担为此出借人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保全费等损失。双方约定:因借款到期未按时还款,被告自愿于借款之日起按利率月息2分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2020年8月19日前,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12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