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273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代码:9113030175547965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碧水华庭**。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的材料款240000元,并给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间,原告多次给被告供应砂子、水泥等,每次原被告双方均签署确认单,至今仍拖欠原告材料款24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秦皇岛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系被告**自然人独资公司,故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材料款240000元并支付利息,请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