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执异2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55479654J。

法定代表人张垚,总经理。

第三人:张垚,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市海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张垚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请求:请求追加张垚为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现申请追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垚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冀0391执617号,被执行人***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张垚个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经公告送达期满后,相关当事人未提交提交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垚及被执行人***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均没有提交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的证据,故对于异议人要求追加张垚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张垚为本院(2018)冀0391执61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孟凡江

人民陪审员  赵 银

人民陪审员  王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