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276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秦皇岛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5547965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碧水华庭**。
原告***诉被告秦皇岛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邢晓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