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嘉禾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执异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55479654J。

法定代表人张垚,总经理。

第三人:刘佳,女,汉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现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请求:请求裁定追加刘佳为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直没有执结,张垚是***市***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张垚与刘佳是夫妻关系,刘佳曾是该公司法人,该公司在***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化施工,用工程款抵了3套房子,其中一套过户给妻子刘佳,这套房产属于公司财产,此房子坐落在***市海港区海悦公馆10栋1单元1701号,此套住房于2019年1-2月份张垚与刘佳恶意转移财产,把该套住房卖给刘佳妹妹刘丽,至今没有买卖合同、打款票据,刘丽在2019年11月份卖给朋友李冠楠,现已查封,申请人要求刘佳承担房产价值内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本案异议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故异议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无法律根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孟凡江

人民陪审员  高 杰

人民陪审员  侯爱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