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521民初141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叶国志,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佳文,男,汉族,1962年5月30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县人,
被告惠州市信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南路黄田岗裕丰园第C幢四单元四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有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利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魏佳文、被告惠州市信德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撤诉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坚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