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缘电力化学清洗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缘电力化学清洗中心有限公司、山西晋缘电力化学清洗中心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14民初124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一工业区107栋3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晋缘电力化学清洗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晋缘电力化学清洗中心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南环路西延段东侧(庞大汽车园区)。
负责人巩斌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缘电力化学清洗中心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山西晋缘电力化学清洗中心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晋缘电力化学清洗中心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晋缘电力化学清洗中心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晋缘电力化学清洗中心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51元,减半收取计73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晋缘电力化学清洗中心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利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