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5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长安烙鑫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亚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浩,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翠莹,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新正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召忠。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长安烙鑫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烙鑫厂)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新正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正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5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烙鑫厂申请再审称:(一)新正耀公司2019年5月29日提供的《送货单》收货人签名显示为李锋瑜,与烙鑫厂提交的《物流单》中提货人签名李锋瑜名称与字迹一致,证明李锋瑜为新正耀公司的员工。《物流单》中收货人为新正耀公司采购人员陈凤,地址为新正耀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这与新正耀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中目的地“龙南”、购销人员“陈凤”等信息一致,新正耀公司在一审答辩时亦确认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初有收烙鑫厂的送货,足以证明新正耀公司已收到烙鑫厂交付的模具。(二)烙鑫厂提交的与新正耀公司员工Susan的QQ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确认了报价。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5月13日,Susan:哪天说的明白,把没有付款的清单给岀来,不是给我已付款的清单。Susan:你只要给我没有付款的就行了。孜然(烙鑫厂员工):现在给你发没有付款的对账单。”如果新正耀公司2018年4月25日已经付清所有款项,为何在2018年5月13日还要求烙鑫厂再发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的对账单?该事实证明新正耀公司拖欠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的货款,同时也证实烙鑫厂已发送对账单给新正耀公司。该聊天记录还显示:“2018年3月8日,Susan:ME50-C014402.8,……ZGXHAG/26052,合计78510.5元。”说明烙鑫厂2018年3月14日《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不是基于双方全部欠款,而是根据新正耀公司要求抽单制作的,证明新正耀公司存在抽单支付行为。(三)烙鑫厂提交的与新正耀公司员工无敌的QQ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交易模式为新正耀公司通过员工无敌发给烙鑫厂CAD图档,烙鑫厂根据图纸内容后报价将报价单发给新正耀公司进行加工。新正耀公司加工的CAD图档都显示有模具编号、品名,这与双方提交的《送货单》中名称规格、《未收款汇总表》中模具编号、《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中规格型号一一对应。因此,新正耀公司未付款模具编号、数量等于所有CAD图档模具编号、数量减去《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中模具编号、数量,也就是烙鑫厂提供的《未收款汇总表》记载的模具编号、数量。(四)烙鑫厂已提供与新正耀公司员工Susan、无敌的聊天记录,证明新正耀公司已收到报价单、对账单,新正耀公司一、二审期间不提交上述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不确认烙鑫厂提交的对账单和报价单,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综上,烙鑫厂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烙鑫厂主张与新正耀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双方通过QQ下单、报价、对账,其提供《物流单》《送货单》《模具加工单》《对账单》《未收款汇总表》《情况说明》及QQ聊天记录等佐证。新正耀公司表示双方通过下单、送货、对账等方式结算货款,否认拖欠货款。烙鑫厂提交的《物流单》《送货单》《模具加工单》《对账单》等未加盖新正耀公司印章,亦未得到新正耀公司确认,《回收款汇总表》《情况说明》记载的模具数量、单价与《物流单》《送货单》不能一一对应,无法据此确认烙鑫厂主张的欠款金额。烙鑫厂交提交的QQ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双方通过QQ沟通交易,但根据聊天内容无法确认交易的具体数量、金额,新正耀公司员工在聊天记录中也未确认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一、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举证情况,认定烙鑫厂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新正耀公司拖欠货款,判决驳回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并无不当。
综上,烙鑫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莞市长安烙鑫五金加工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锦城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卫东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