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龙行初字第47号
原告江西新正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女。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女,系***女儿。
原告江西新正耀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30作出的龙人社伤认字(2015)第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收到材料后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新正耀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月30日,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小芹的申请,作出龙人社伤认字(2015)第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2014年9月11日15:20时,***当班,在公司车间生产操作过程中,不慎左前臂被沙轮机卷伤。医院诊断为:左前臂桡动脉断裂;左前臂外侧皮神经断裂;肱桡肌腱断裂;拇长屈肌腱断裂。***在这次事故中造成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意认定为工伤。
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第三人***的工作卡,证明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3、工伤调查笔录,证明第三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经过。
4、第三人***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第三人的农民身份。
5、参保证明、农保政策一份,证明第三人从2014年2月起至今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还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1日15:10时,第三人***当班时严重违法操作规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实施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操作行为导致左前臂被沙轮机卷伤。第三人***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50周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调整对象,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且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及时到龙南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被拒绝接受,理由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参保对象。2014年7月16日,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我县工伤保险参保对象信息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超过退休年龄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及时退出。被告一方面认定***构成工伤,另一方面又拒绝原告为***参保,被告的行为自相矛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龙人社伤认字(2015)第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2、龙人社伤认字(2015)第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3、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4、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我县工伤保险参保对象信息检查工作的通知》。
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1、原告以第三人***违反操作规程为由予以排除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2、劳动法规定了女性退休年龄为50岁,退休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并没有禁止达到退休年龄不可以作为劳动者的资格,而且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禁止参加工伤保险符合法律规定,能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和能否认定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可以把控招工对象,可以参加商业保险降低用工风险。
第三人诉称,其在工作期间受伤,没有违反工作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为原告江西新正耀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职业工种为打磨工,双方于2013年11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3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3日止。签订劳动合同时,第三人***已年满50周岁。2014年9月11日第三人***当班,下午15时左右,***在原告江西新正耀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生产操作过程中,不慎左前臂被沙轮机卷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前臂桡动脉断裂;左前臂外侧皮神经断裂;肱桡肌腱断裂;拇长屈肌腱断裂。事故发生后,***向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1月30日,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龙人社伤认字(2015)第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构成工伤。
另查明,第三人***为农村户籍,系农民,自2014年2月起在龙南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没有领取退休金。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向法院提交的人口登记卡、劳动合同书、调查笔录、龙人社伤认字(2015)第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参保证明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等工作的法定职权。本案第三人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伤害,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及劳动者资格的年龄上限,该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前述规定可见,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形成。而且,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一直在原告处提供有偿劳动,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原告以第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主张第三人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为劳务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本案中第三人***系农民,其既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在原告车间生产操作过程中,不慎左前臂被沙轮机卷伤造成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称第三人在工作中违规操作,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第三人是否违规操作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是保障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受到伤亡后能获得相应的救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但工伤认定并不以办理工伤保险为前提,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的待遇。原告以无法为第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辩称第三人***不构成工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称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做好我县工伤保险参保对象信息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超过退休年龄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及时退出的问题,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的审查对象是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告下发《关于做好我县工伤保险参保对象信息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超过退休年龄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及时退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龙人社伤认字(2015)第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龙人社伤认字(2015)第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水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