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21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鲁博厨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办事处东大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徐树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勇,辽宁鑫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阳县教育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林,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教育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天桥区。
本院在执行沈阳鲁博厨业有限公司与朝阳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许国辉
执行员 韩 旭
执行员 宋世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