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数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视爵光旭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5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的一方为上诉人,上诉人所在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故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涉案的《LED电子显示屏设备合同》中仅载明了项目安装地,并不能证明双方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有关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燕******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