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锦程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锦程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23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锦程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
组织机构代码21857683-8。
法定代表人:王肖斌,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国营景洪农场职工。
被执行人:**珍,女,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国营景洪农场职工。
关于西双版纳锦程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锦程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琪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龙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