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锦程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某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某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17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景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锦程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景洪市勐泐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王肖斌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正学,男,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身份证号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锦程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曹正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锦程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600元及诉讼费133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正学在中国农业银行景洪江北支行有代发工资收入,现每月从被执行人曹正学工资收入中扣划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申请人西双版纳锦程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及财产以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3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云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