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联重工有限公司

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诺尔鑫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92179H,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诺尔鑫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CPDF84,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诺尔鑫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2民初749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诺尔鑫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价款68000元,约期于2022年9月1日前付清,如江苏诺尔鑫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付清,需另行加付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现查明,2023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23)苏128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诺尔鑫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了江苏诺尔鑫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282执6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