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2893号
原告:天津市天重***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工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东桥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天重***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重***工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重***工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重***工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2元,由原告天津市天重***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