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与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3749号
原告: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丁勇(实习),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107号。
负责人:卢光智。
原告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890元,由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幸咏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