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民终725号
上诉人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原审第三人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6元,减半收取5568元,由上诉人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锦弘 审判员  华 锋 审判员  陈 建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