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有限公司、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1592号
原告大连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有限公司、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日荣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