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达集团有限公司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执1673号
申请执行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涉及执行主要内容为:“一、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大连晨达废旧汽车再利用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人民币3.5亿元,向大连华晨东金联合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人民币1.5亿元;二、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大连晨达废旧汽车再利用有限公司、大连华晨东金联合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人民币8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人民币48.1432万元;……六、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0,147.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5,073.9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20,073.96元,由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案立案执行后,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仍然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结合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的注册地进行了走访调查。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信息。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并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相互持有的股权。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已无生产经营活动。 执行期间,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以及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为权利人及早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义务,本院已采取将被执行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已冻结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暂未申请处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各种查询单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告知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申请执行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2020)辽01执16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范 哲 执行员 高尔孚 执行员 唐润东
书记员 杨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