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执异2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晨达废旧汽车再利用有限公司、大连华晨东金联合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本案中,本院实施机构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异议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异议人自认于2020年11月24日收到(2020)辽01执1671号执行通知书。2021年1月4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故异议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已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款、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大连晨达废旧汽车再利用有限公司、大连华晨东金联合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大连晨达废旧汽车再利用有限公司、大连华晨东金联合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辽01执1671号。2020年11月23日本院实施机构通过邮寄方式向异议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异议人自认于2020年11月24日收到(2020)辽01执1671号执行通知书。本院立案审批表显示2021年1月4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驳回异议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雪春
审判员 乔维修
审判员 王雪征
法官助理王娜
书记员刘笑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