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428号
原告大连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东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轶华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