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执保1108号
申请人:大连电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大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秀街**。
法定代表人:许崇君。
本院在审理大连电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和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大连电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需要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傅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