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鼎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和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4934号
原告***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运街12号-1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
被告和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秀街6号。
法定代表人许崇君。
被告***,男,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玉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董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