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6326号
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2-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德志,辽宁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和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秀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和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