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83民初63号
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向阳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涛,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38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义,男。
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金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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