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3民初733号
申请人:大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润泰商城2-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1087MX1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晶晶,系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2159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庄河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庄河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83MB1879862W。
负责人:闫长坤。
申请人大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名下1121109.97元银行资金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以网络查控为准)。申请人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名下1121109.97元银行资金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以网络查控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不动产由被申请人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出租。
如需续行查封,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于政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玢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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