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法库县水利局、法库县河道管理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民初2324号 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坨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法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库县水利局,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兴法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法库县河道管理所,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兴法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金,系该管理所所长。 被告:法库县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兴法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库县水利局、法库县河道管理所、法库县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计4840元,由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昂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