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民初2324号
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坨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法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库县水利局,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兴法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法库县河道管理所,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兴法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金,系该管理所所长。
被告:法库县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兴法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库县水利局、法库县河道管理所、法库县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计4840元,由原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昂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