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元矿业有限公司与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4民初4031号
原告:***元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东明村。
经营者:***,经理。
被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栗子***坨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津大怡水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元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元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退回原告***元矿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冮雪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