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元矿业有限公司与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4民初4031号 原告:***元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东明村。 经营者:***,经理。 被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栗子***坨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津大怡水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元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元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退回原告***元矿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冮雪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