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4166号之一 被执行人: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为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需续行冻结的,需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轮候冻结的自在先冻结失效后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