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4166号之二
被执行人: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为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庄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