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申10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锦州富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18-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再审申请人锦州富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辽070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因另案***于2022年4月26日在凌河法院提供了铁龙公司出具的证明、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该两份证据证明:***是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在铁龙公司任职,至今与铁龙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因***不能在同一时间与两个公司同时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所以锦州富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应207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锦州富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事部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2107031963********,该人长期放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同时提交了“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以上证据材料证明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即使是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职工,但其因单位放长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所以原审判决锦州富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维持。故锦州富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是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锦州富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锦州富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