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大连***海洋公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216号 原告:***,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华(系原告女儿),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海洋公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滨海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典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嫄,辽宁典之***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连***海洋公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