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216号
原告:***,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华(系原告女儿),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海洋公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滨海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典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嫄,辽宁典之***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连***海洋公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