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与中科院大连旅顺科技创新园管理办公室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2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院大连旅顺科技创新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执行(2017)辽021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与中科院大连旅顺科技创新园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额702.5189万元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执9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国
审判员杨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佟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