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申请人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院大连旅顺科技创新园管理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4执1502号
申请人: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滨海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卞志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院大连旅顺科技创新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创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1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