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民终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新联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西长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辉
审判员*畅
审判员张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连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