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3836号
原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新联路1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02117238R
法定代表人:马连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三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82000819R
法定代表人:张开。
原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3元,减半收取2841.5元,由原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妮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化凌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