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281民初679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人凤,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新联路1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0211723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人凤,被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04年10月20日开始聘用原告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对外业务拓展工作,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被告自2007年7月开始向原告发放工资,并应从该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但原告于2022年9月准备办理退休时才发现被告并没有为原告缴纳200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被告上述行为对原告办理退休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质证、认证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4年10月20日被被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用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对外业务,原告一直在被告公司工作至退休年龄。 另查,2022年9月2日,原告向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9日作出***不字[2022]第2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22年9月20日向原告***送达。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发布任命文件,公示聘用原告为公司副总经理,并抄报瓦房店市建筑企业企业管理处,因此被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04年10月20日起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一直在被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至退休年龄即2022年9月。因此确认原告***与被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大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