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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铭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7957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