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铭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7957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