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民特22号 申请人:中国水某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某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八某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水某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六局)诉被申请人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水电六局申请:撤销丹东***员会(以下简称***)作出的***(2021)第261-1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作出的***(2021)第261-1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一、***对申请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程序违法。仲裁开庭后,因**公司对水电六局提供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实际取费费率减少以及“国优”奖惩处罚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证据提出异议,基于安措费核定单位系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国优”奖惩处罚处理单位为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非是水电六局的业主单位且这两个单位非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等依法履行职责机构,不给出具证明。***以水电六局提出向业主单位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调查核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为由不予准许,程序违法。二、***对水电六局提供的新证据未开庭进行质证即作出认定,程序违法。***对申请人水电六局提交的《审计提取单》、盐城市审计局致盐城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新水源地及引水工程项目“国优”奖项结算费用的函》和《关于盐城市新水源地及引水工程主线施工三标段(大丰支线)审计暂扣未取得“国优奖”项费用最终不予支付的说明》等三份证据,没有开庭进行质证即在裁决书中作出认证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三、***将同属于工程款结算的仲裁申请与反申请分开,先行裁决仲裁申请,中止裁决仲裁反申请,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基于不同的事实,可以先行裁决已经查明清楚的部分事实。而本案中,**公司仲裁请求为裁决水电六局支付工程款14010591.56元及利息,而水电六局答辩称已经超付工程款,并反请求扣除因**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导致水电六局被业主单位的扣款合计13743862.97元。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他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额。**公司提出的支付工程款的仲裁申请与水电六局提出的扣款及赔偿的仲裁反申请,都是工程款结算的同一事实,不能先行裁决。水电六局对**公司请求的工程款数额有异议。鉴于发包方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因案涉工程事故已实际扣罚水电六局在二审审计中被暂扣未取得“国优奖”惩处罚9637788.51元、水电六局是否因案涉工程事故已被取消“国优”另行奖励的1634264.88元,以及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因工程事故而被降低现场安措率、**公司是否应向水电六局承担工程事故赔偿责任等关键事实与仲裁审理具有直接关系。但因合同相对性及约定管辖,无法追加发包方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为仲裁案件当事人,水电六局已以发包方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向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结果直接影响仲裁案件的裁决。***应当中止全部案件的裁决,不应只中止申请人水电六局的仲裁反申请,先行裁决**公司的仲裁申请。综上,应撤销丹东***员会作出的***(2021)第261-1号仲裁裁决。 **公司辩称:***字(2021)第261-1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水电六局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驳回其申请。具体理由如下:一、关于水电六局诉称申请***到核实证据问题。水电六局在仲裁中提供的《单位工程造价表》复印件载明建设单位为业主方(即发包方),承建单位为水电六局(即承包方),内容涉及水电六局承包饮水工程三标段的工程造价问题。若该证据真实存在,应是对业主方和水电六局作出,业主方和水电六局作为当事人均应将该施工结算文件存档留存,水电六局完全可自行收集提供。故***认定该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情形并无不当。水电六局要求***核实的内容为其与业主方之间的总包合同所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水电六局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不能约束**公司,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二、水电六局诉称的其提供的新证据未开庭质证的问题。水电六局诉称的该三组证据均是其在***审结束近五个月后才向***提交。**公司收到***送达的该证据后,及时按***要求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公司开庭后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丹东***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于开庭后提交的证据,***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因此,**公司按***要求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并未影响当事人的质证权利,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丹东***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最迟应当截止到开庭时。但水电六局并未向***书面申请延期举证且在开庭结束近五个月后、裁决即将作出时,为恶意拖延时间向***提交证据。三、关于水电六局诉称的先行裁决、中止审理其反申请的问题。水电六局该主张与其反申请自相矛盾。***申请与其提出的反申请为同一事实,水电六局作为仲裁被申请人只需通过抗辩来反驳**公司的仲裁请求即可,无需另行提出反申请,但水电六局坚持在仲裁中以提出反请求的方式主张,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事实清楚的仲裁请求先行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中止审理反申请是基于水电六局对业主提起诉讼,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3)苏0903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认定**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并未影响案涉工程“评优”,并判令业主方支付水电六局相应款项(与案涉仲裁裁决金额等额),证明水电六局以业主方拒付或扣减相应工程款为依据的一切仲裁抗辩、反申请理由以及本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应驳回其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公司与水电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向***提出请求:一、裁决水电六局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4010591.56元;二、水电六局向**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4010591.5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19日利息为2375582.27元,共计16365377.79元;三、水电六局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水电六局反请求:一、**公司赔偿水电六局因工程事故而造成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损失2471809.58元、“国优”奖惩处罚扣款9637788.51元、“全国市政工程金杯奖”奖励损失1634264.88元,合计13743862.97元;二、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由申请人**公司承担。 ***审理过程中,水电六局向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其中:原暂扣未取得“国优”奖项处罚款9637788.51元、“国优”奖励费用3268529.76元)。水电六局以该案的诉讼结果直接影响仲裁裁决为由向***申请中止审理。***作出**决字(2021)第261号决定书,以该诉讼结果与水电六局的反请求仲裁结果存在关联性,与**公司的仲裁申请没有联系为由,决定对水电六局仲裁反请求中止审理。 ***于2023年2月28日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水电六局于2023年7月向***补充提供《审计取证单》《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新水源地及引水工程项目“国优”奖项结算费用的函》《关于盐城市新水源地及引水工程主线施工三标段(大丰支线)审计暂扣未取得‘国优’奖项费用最终不予支付的说明》。***向**公司送达前述证据,**公司对该部分证据书面质证。 2023年11月27日,***就**公司的仲裁申请,先行作出***字(2021)第261-1号裁决: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中国水某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905592.77元,并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12905592.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二、驳回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49413元,由申请人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446元,被申请人中国水某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38967元。本案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义务时,将该费用一并给付申请人。 另查明:2023年12月15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就水电六局诉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3)苏0903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被告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水某水电第六工程局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06318.27元(其中:原暂扣未取得“国优”奖项处罚款9637788.51元、“国优”奖励费用3268529.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38元,由被告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再查明:2014年8月1日期施行的《丹东***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当事人互相质证。双方当事人同意于开庭前或者开庭后进行质证的,可以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组织质证。当事人于开庭后提交的证据,***决定接受但不在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关于水电六局主张***为准许其调取证据的申请,程序违法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经审查,水电六局申请***调取的证据属于其承包的涉案工程的工程档案资料,水电六局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可以自行收集其施工的工程档案资料,故***以水电六局申请***核实的证据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为由未予准许,并无不当。水电六局以此主张***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水电六局主张***对其提供的证据未开庭质证就作出认定,程序违法一节。经审查,2014年8月1日期施行的《丹东***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当事人互相质证。双方当事人同意与开庭前或者开庭后进行质证的,可以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组织质证。当事人于开庭后提交的证据,***决定接受但不在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因水电六局主张的证据系其于仲裁开庭后向***提交的证据,***向**公司送达该部分证据后对向***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对该部分证据作出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水电六局以此主***程序违法,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水电六局主张***将**公司的仲裁请求和水电六局的反请求分开审理,在中止审理水电六局的反请求的情况下,对**公司的仲裁请求先行作出裁决程序违法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水电六局以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以**公司为第三人另案向江苏省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向水电六局支付工程款12906318.27元(其中原暂扣未取得“国优”奖项处罚工程款9637788.51元、“国优”奖励费用3268529.76元),***经审查认为水电六局该案的审理结果与**公司的仲裁请求没有关联但可能影响水电六局反请求为由作出决定对水电六局的反请求终止审理,并在查明**公司仲裁请求所涉部分事实后对**公司的仲裁请求先行作出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水电六局主张***先行裁决程序违法,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水某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水某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日宏 审 判 员 李 欣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