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丹东九水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82民初366号
原告:***,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城市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56300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九水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昌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246704××××。
法定代表人:樊希洋,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4月5日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九纬路9号2306室,系该公司副总,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丹东九水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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