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2054号
原告河南金泉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6L5CH3Q,住所地睢县***乡小林店村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56300XA,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金泉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金泉商砼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泉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泉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1.00元,减半收取3975.50元;保全费2737.00元,由原告河南金泉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