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604民初357号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东松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松林木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丹东松林木制品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