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83民初330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张强,系大连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住址:普兰店市。
被告:大连后皇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梁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周家街**
法定代表人:于恭民,系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盛利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新园****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77505828K。
法定代表人:戚卫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先进街**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86604F。
法定代表人:祝旦水,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连后皇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大连盛利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耀华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