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大连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83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于乾坤,男,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住址: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明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恭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先进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祝旦水,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乾坤、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大连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民终6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7490元,执行费2943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83执1068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闫长喜
执行员于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