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5479号之二
原告:大连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先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86604F。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倩云,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370255。
法定代表人:周永刚,系总经理。
原告大连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大连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0.00元,由原告大连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