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02执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峡山水库防汛调度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国道以**殷大路以**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成佰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路**号**号楼**层商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经济开发区**国道以**殷大路以**号楼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国弘能源科技有限。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税区(健康东街济青高速15号口南)(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潍坊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佰佳电子有限公司、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