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煜泰肥业有限公司

辽宁煜泰肥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782执70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辽宁煜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高山子镇站平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 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 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 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执行人:明水县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崇德镇合胜村集发大桥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煜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水县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辽0782民初258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煜泰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明水县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执行款191537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明水县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明水县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存款、股权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合计3523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911852元及利息。另查明,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黑AD××**号昌河牌车辆及被执行人明水县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黑M9××**号五十铃牌车辆各一台(由于无法找到该车,故暂时无法变现);于2022年7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妻子***名下的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园艺分院1栋2单元2层1号,建筑面积63.0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黑(2022)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房产一处(由于疫情,故暂时无法评估、拍卖);于2022年7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明水县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鲜食玉米流水线一套(由于疫情、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故暂时无法评估、拍卖);于2022年4月25日调取被执行人***、***、***、明水县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2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明水县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明水县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辽宁煜泰肥业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