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振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22民初478号
原告:***,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梁河县。
被告:***,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梁河县。
被告:梁河县振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梁河县遮岛镇团结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2219120912L。
法定代表人:许林刚,执行董事。
第三人:杨宏,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梁河县。
原告***与被告***、梁河县振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梁河县振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追加杨宏为本案第三人,经本院同意追加,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菊艳
审 判 员  赵月芳
人民陪审员  许升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榆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