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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327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户,住永仁县。
被执行人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1882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永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1882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